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441号
杨发美:
本院受理原告金跃君诉杨发美(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2****034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杨发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金跃君事故各项损失24416.58元;二、驳回原告金跃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杨发美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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