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72号
钱网罗、钱卫平:
本院受理原告滕明荣诉被告钱网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7335)、钱卫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9****58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网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滕明荣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5842元;合计人民币55842元。二、驳回原告滕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滕明荣负担90元,被告钱网罗负担121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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