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363号
常州一品制衣有限公司、司马俊: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市金坛麦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一品制衣有限公司、司马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53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常州一品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常州市金坛麦克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16636.78元,司马俊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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