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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立春与被告尹国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6/12 15:22:34 浏览次数:269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916号

尹国卫: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春与被告尹国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26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尹国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王立春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年息6%承担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立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尹国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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