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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晶晶诉被告唐月芳、杨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6/13 8:52:47 浏览次数:294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428号

唐月芳、杨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葛晶晶诉被告唐月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4406)、杨贵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58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依法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150元/月的利息(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3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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