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琴诉被告陈海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32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43640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损失至实际还款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3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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