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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孙春红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6/13 9:08:42 浏览次数:266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春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孙春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16X)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春红支付欠款本金56722.38元,利息765.9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85.51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1631.15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05月11日),暂合计60505元,及从2017年0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至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孙春红支付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500元。3、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3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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