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922号
韩震、魏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曹兰琴与被告韩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013X)、魏国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36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韩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曹兰琴借款80000元,并按月息2%承担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魏国庆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韩震、魏国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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