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袁佩琅:
本院受理原告郭洪元诉被告袁佩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5****4419)、常州市金坛区第二人民医院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药费146670.0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郭洪元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裁定对被告袁佩琅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金水湾小区18幢201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价值150000元的部分进行了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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