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邓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徐贤诉被告邓丽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31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9.6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截止2018年4月4日的利息275373.33元。借条中约定利息的按约定利息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未约定利息的,按6%的年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4日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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