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155号
曹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新诉被告曹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81****7316)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曹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志新劳务费人民币12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21元,由被告曹俊负担。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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