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侯玉娟: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侯玉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422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368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600元,利息184.51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合计人民币5284.51元(利息算至2018年5月1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3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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