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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侯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6/15 16:10:13 浏览次数:293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侯玉娟: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侯玉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422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368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600元,利息184.51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合计人民币5284.51元(利息算至2018年5月1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3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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