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43号
常州大业铝型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大业铝型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常州市金坛区国民机械配件厂对本院提取常州大业铝型材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6月12日依法作出(2018)苏0482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驳回案外人常州市金坛区国民机械配件厂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苏0482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