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建英:
本院在执行王迪申请执行荆坤元、孙建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君华对本院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吴君华及被执行人孙建英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西环二路55-17-11号、55-17-12号的房地产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6月12日依法作出(2018)苏0482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驳回案外人吴君华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482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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