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45号
冷俊华、谭玲霞: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刚、高伟、冷俊华、谭玲霞、于华、陈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陈赟晖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于华名下的车牌号苏D939AN号的机动车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6月12日依法作出(2018)苏0482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驳回案外人陈赟晖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482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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