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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刚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6/15 16:17:14 浏览次数:325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45号

冷俊华、谭玲霞: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刚、高伟、冷俊华、谭玲霞、于华、陈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陈赟晖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于华名下的车牌号苏D939AN号的机动车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6月12日依法作出(2018)苏0482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驳回案外人陈赟晖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482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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