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金坛市振鑫制衣有限公司
吴金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1435):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科虎、金坛市振鑫制衣有限公司、吴金法、胡振华、胡翠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210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一、判令胡科虎归还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79380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2月16日),承担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6万元,暂合计为1639380元;二、判令金坛市振鑫制衣有限公司、吴金法、胡振华、胡翠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芳、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0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