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志明、杨金梅:
本院已受理周守国、杨柳青申请执行刘志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619)、杨金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628)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8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18)苏0482执829号结案通知书。(2018)苏0482执8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志明、杨金梅银行存款人民币3450元。(2018)苏0482执829号结案通知书载明:周守国、杨柳青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苏04民终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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