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86号
刘志维、张留芳:
本院受理原告秦云贤与被告刘志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5****0111)、张留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440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刘志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秦云贤借款71000元;二、驳回原告秦云贤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刘志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4元,由原告秦云贤负担1149元,由被告刘志维负担159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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