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94号
钱网罗、傅桂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伦元与被告钱网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2****5814)、傅桂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71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钱网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刘伦元借款110000元。二、被告傅桂生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钱网罗、傅桂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钱网罗、傅桂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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