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06号
孙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0115)、余国祥、朱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22505.13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承担2017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4100元。二、被告余国祥、朱月琴对被告孙进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余国祥、朱月琴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孙进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被告孙进、余国祥、朱月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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