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06号
唐治国、吴春花、南京启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治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4614)、吴春花(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0****3025)、南京启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50万元,支付利息443788.5元(计算至2017年8月28日),承担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90000元。二、被告吴春花、南京启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治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唐治国不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唐治国、吴春花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中金坛区华城嘉园6-807室房产的抵押金额为133万元、峨嵋中路9-41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金额为158万元、丹丽花园10-502室房产的抵押金额为54万元、峨嵋中路9-45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金额为448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47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9737元,由被告唐治国、吴春花、南京启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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