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59号
常州市金坛区桃叶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钱程食品商行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桃叶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苏048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桃叶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坛区西城钱程食品商行支付价款人民币791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金坛区西城钱程食品商行负担20元,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桃叶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8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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