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001号
徐啸翔:
本院受理的王锁柱申请执行徐啸翔(居民身份证3204221977****0151)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482执200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王锁柱返还钢板(规格为长6m、宽1.5m、厚2.2cm)20块、并向王锁柱支付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的钢板租金人民币67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22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