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93号
申付林:
本院受理原告邹平诉被告申付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68****791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申付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邹平货款人民币92172元,并以该货款人民币921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该货款付清时止向邹平支付利息。二、驳回邹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6元,由申付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6元。
特此公告。
二 ○ 一 八年 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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