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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小锁诉被告葛凤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6/22 9:12:57 浏览次数:289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904号

葛凤尧: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锁诉被告葛凤尧(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28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葛凤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小锁借款及利息人民币98000元,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2%分为标准自2009年9月9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向陈小锁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葛凤尧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0元。   

  特此公告。            

 

二 ○ 一 八年 六月 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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