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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小生诉被告储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6/22 9:15:26 浏览次数:241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445号

储网根: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生诉被告储网根(3204821982****16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储网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马小生返还借款104000元,并支付以10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储网根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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