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韩震:
本院受理原告黄翠英诉被告韩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013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并承担2017年10月7日至结清之日止按月利率为20‰的所有借款利息及诉讼代理费15000元;2、如被告不能归还上述款项,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在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翠园新村112幢104室的房地产价值中优先受偿。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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