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宋雷、苗荣梅:
本院受理原告傅林凤诉被告宋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810)、苗荣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180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整;2、承担月利息自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为止月利息为千分之二十;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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