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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汤晓军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6/22 16:39:19 浏览次数:352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035号

汤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汤晓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11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汤晓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67144.24元、利息390.5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合计6041.18元(利息算至2017年11月9日),及2017年11月10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被告汤晓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2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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