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022号
季广周:
本院受理的江苏宏源中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季广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3****305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2022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季广周向申请人江苏宏源中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294元,合计人民币8539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34元、申请执行费1210元、实支费2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