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国俊、赵思清、江苏新仪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芳诉被告丁国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1419)、赵思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530)、江苏新仪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1和被告2立即支付原告借款伍拾万元元),以500000元为本金计算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保险费、以及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9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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