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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国洪诉被告颜廷茂、李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6/26 11:21:35 浏览次数:282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002号

颜廷茂、李树凤:

  本院受理原告朱国洪诉被告颜廷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1****5530)、李树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0****546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颜廷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国洪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朱国洪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颜廷茂负担。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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