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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锁尔申请执行刘庆林、李梅、刘路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6/26 16:00:41 浏览次数:392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958号

刘庆林:

  本院受理的邓锁尔申请执行刘庆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3111)、李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2****5183)、刘路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111)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9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限你们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邓锁尔人民币30406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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