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163号
杨忠伟:
本院受理原告贺露忠与被告杨忠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43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杨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贺露忠借款10000元。如果被告杨忠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忠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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