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610号
潘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潘玉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5305)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4558.34元、利息1099.1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6.61元、消费手续费751.63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算至2018年2月1日),并自2018年2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继续承担上述欠款本金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二、被告潘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律师代理费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元,由被告潘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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