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46号
蒋平、樊振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斌、王丽丽诉被告蒋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1136)、樊振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510)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立即解除原告陈斌、王丽丽与被告蒋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蒋平、樊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陈斌、王丽丽的购房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蒋平、樊振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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