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632号
白志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白志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2315)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志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返还人民币71414.6元,支付利息5620.17元,违约金2586.85元,消费手续费229.68元(利息算至2018年1月22日),承担2018年1月23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9元,由被告白志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9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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