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603号
未家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映诉被告未家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1****575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未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映交通事故各项损失22934.83元。二、驳回原告李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元,由被告未家伟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与上述义务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02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6232636100106980967)。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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