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伟荣: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兰诉被告倪国华、唐水凤、张伟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01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倪国华、唐水凤、张伟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赵美兰借款人民币2700000元,并承担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扣除已归还的270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赵美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00元,由被告倪国华、唐水凤、张伟荣负担(此款原告赵美兰已预缴,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赵美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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