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52号
周建平:
本院在执行蒋俊芳申请执行周建平、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丽敏对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尾号为408796账户内的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6月27日依法作出(2018)苏0482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变更本院(2016)苏0482执3089号之十七执行裁定主文为:在每月保留被执行人张丽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尾号为408796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60元后,对剩余款项人民币137238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482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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