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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庚庆与被告杨小锁、苏燕燕、王国明、黄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7/2 17:03:21 浏览次数:328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149号

杨小锁、苏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董庚庆与被告杨小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5816)、苏燕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4****3227)、王国明、黄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小锁、苏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庚庆返还借款2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68000元,合计人民币368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支付该款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算的借款利息。二、被告王国明、黄志忠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杨小锁、苏燕燕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0元,由被告杨小锁、苏燕燕、王国明、黄志忠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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