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治国、吴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兰诉唐治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4614)、吴春花(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3025)与杨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一、要求唐治国、吴春花共同返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人民币380万元;二、要求杨薇对上述借款中的19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唐治国、吴春花与杨薇共同承担。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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