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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国华、李栋、高志华与被告张军钟、丁勤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7/3 17:19:15 浏览次数:339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783号

张军钟、丁勤瑾:

  本院受理原告葛国华、李栋、高志华与被告张军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5314)、丁勤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530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葛国华、李栋、高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葛国华、李栋、高志华负担。

二○一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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