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796号
张军钟、丁勤瑾:
本院受理原告徐荣荣与被告张军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5314)、丁勤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530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7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徐荣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徐荣荣负担。
二○一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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