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19号
常州伊柯贝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少廷、高小廷诉江苏伊普瑞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姜小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驳回原告高少廷、高小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1元,由原告高少廷、高小廷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 一 八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