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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少廷、高小廷诉常州伊柯贝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7/3 17:43:53 浏览次数:283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32号

常州伊柯贝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少廷、高小廷诉江苏伊普瑞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你、贺月斌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驳回原告高少廷、高小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高少廷、高小廷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 一 八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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