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吴金法、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7/4 10:21:01 浏览次数:3134

  

吴金法、刘琴: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吴金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1435)、刘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652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6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金法、刘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借款本金23575.37元,支付借款利息、滞纳金30546.36元(计算至2017年9月1日),及支付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如被告吴金法、刘琴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有权以被告吴金法抵押的车辆(DB350V)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4元,由被告吴金法、刘琴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四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