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蒋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余道诉蒋俊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114)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20万元,承担利息9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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