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荣民:
本院审理的原告杨黎明与被告王荣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83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367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杨黎明要求你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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