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勇、戴永忠:
本院审理的原告汤铭东与被告刘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7313)、戴永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603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365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汤铭东要求刘勇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210000元并承担2017年10月1日起至结清之日止月利率为20‰的所有借款利息;要求戴永忠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五日
|